新闻是历史的草稿。面对今天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争论的新闻,不知道未来的历史学家将会作何感想。历史的事实只有一个,但历史的观点却会有很多种,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也是如此。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两权分离,到本世纪提出的产权改革,都将在中国的改革史上留下许许多多的争论。然而,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仍然
现在,关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争论进入到了公众参与的层面。有关学术争论被赋予了太多的道德色彩。经济学家并非不讲道德,只是在进行经济现象分析时,他必须压抑住感情冲动,用自己所掌握的基本假定来解释经济问题。其实,在学术研究中,普遍存在着实证分析与价值判断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和学术方法。实证分析更多地侧重于对经济现象的解释,并且通过既定的经济标准,来判断经济结构的好坏。在管理学中,会计学和财务分析是一种典型的实证分析方法,凡是受过会计学系统训练的学者,都非常习惯于实证分析方法。他们能够通过对现实生活中各种经济现象的归纳整理,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且根据自己的学术积累,提出改进建议。事实上,当前中国恰恰缺少具有实证分析能力的经济学者,缺少在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的研究中用数据说话的实证分析学家。
在整个社会利益阶层不断分化的今天,道德判断成为了最为丰富也是最为混乱的判断标准。即使面对同样的数据分析结果,不同的人也会作出不同的道德判断。急切地将道德判断标准引入到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的讨论中,不但无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反而会在社会引起更加激烈的争论。正因为如此,我们反对将学术问题泛道德化,或者利用泛道德的标准衡量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成败。现在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争论,已经有泛道德化的倾向。故意将学术上的理性判断标准和道德上的判断标准混淆起来,不是一个学者应有的态度。
然而,学者在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分析的时候,也必须顾及到社会基本底线。换句话说,学者在进行实证分析的时候,要根据现代社会公认的法律准则对经济现象作出评判,这种评判不具有强烈的道德色彩,但也不是简单的价值分析,而是实证分析的有机组成部分,因为市场经济是一只“看不见的手”,法律规范则是这只“手”的有机组成部分。脱离了法律判断而进行的所谓的经济分析,是一种毫无价值的纯粹“自然主义”的经济学说。
把法律标准作为评判经济现象的最后尺度,经济学家就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司法上的问题。当某些企业家认为自己的经济行为没有触犯国家的法律,而经济学家分析的结论却认定产权改革违反了国家的规定时,这些企业家很有可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在有些情况下,虽然经济学家并没有公开指责企业家的行为违反法律,但在进行经济分析的过程中,使用了不恰当的甚至侮辱性语言,那么,经济学家也可能会面临司法诉讼。从这一点来看,这是现代经济学家遭遇的特有风险。
一些经济学家沉浸在传统古典经济学或者新制度经济学的学术氛围中,用假定来建造自己的逻辑大厦,其结果是既误导公众,又践踏了学术的尊严。不客气地说,我们有些经济学家已经习惯于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公众之上,他们常常用批判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则,在许多时候已经到了藐视法律的地步。在他们的眼里,通过广泛征求公众的意愿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是靠不住的,或者说是没有价值的,只有他们的理论推演才具有实践意义。这种“法律虚无主义”导致当代中国在产权改革问题上出现了许许多多奇怪的学术理论。目前,亟需对这些理论进行法律上的批判和澄清。
在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问题上,我们并非无法可依,从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到现在,颁布了近百个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尽管按照现在的立法体制,我国有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的需求,但从总体状况来看,我们的很多改革正是在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引导下逐渐推行的。对于改革中出现的某些问题,我们仍然可以用立法的方式加以克服。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经济学中的实证分析,首先应该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判断基础之上。
处在转轨时期,应该鼓励学者对中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对“公开性”的国有企业,进行具有建设性的学术批判。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学者的结论或许是错误的,但他们提出的问题会引起立法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注意。作为经济学家,应就同行的实证分析结论进行批评,而不是揣测学者的学术背景,或者进行人身攻击。
当学术问题放在公众的视野里,让公众参与讨论,非学术性声音的出现几乎是无法避免的。负责任的学者应在尊重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系统地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经济学家研究的是“济世之学”,不可能关起门来拒绝公众参与讨论,但是,不能将学术做成政治活动和艺术表演,追求轰动的效应。
用这个标准来衡量,有些事情确实值得检讨。譬如,一位学者通过对个别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系统分析,得出了必须暂停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结论。这样将个案分析的结论扩大到整个经济领域,是与实证分析的逻辑方法相悖的。不论中国的上市公司有多少,也不论上市的公司存在怎样的问题,它们毕竟不是中国国有企业的全部,某一时间段内,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不等于中国所有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当我们不自觉地将学术结论扩大化以后,虽然能够引起一些喝彩与共鸣,但在学术上恐怕是难以成立的。
中国的国有企业的确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可以探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合法性问题,可以探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会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甚至可以探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可行性问题。但不能把个别的结论当作普遍性结论。正如有些学者所说,即使在发达的欧洲国家,国有企业仍然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
中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显然具有自己特殊的难题。目前被广泛认可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为了减少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比重,向某些发达国家看齐。这样的改革自然会引起广泛的争论,因为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导致一部分生产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革。
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我们不需要进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因为国有企业干得好,甚至比民营企业还要出色。有位经济学家发现香港上市的中国国有企业跟香港本地的家族企业相比,国内企业的总资产回报率为4.1%,而香港家族企业为4.3%。但是,国有企业每单位资产创造市场价值为1.13倍,而香港家族民营企业则是0.97倍。所以,中国的国有企业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差劲。
这是一个典型的财务分析准确,但结论错误的例子。因为在香港上市的都是特殊的国有企业,它们在资源垄断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这些企业所创造的价值很多属于超额垄断利润。和国内其他国有企业相比,这些企业即使不进行上市重组,仍然能够继续获得超额利润。因此,试图通过对香港上市国有企业的财务分析,来找出中国内地绝大部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发展方向是不可能的。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基本上是围绕着提高运营效率展开思路的。从上个世纪的两权分离改革,到正在推行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都是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但是,现在人们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当国有企业进行了产权改革,国有企业的出资者逐渐变为个人或者民营企业的时候,这样的改革路径是否正确?在改革过程中是否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一些学者看到了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港台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整个经济总量中比重的此消彼长,看到了个别国有企业强劲的增长势头,但没有看到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所面临的深层次危机;因此,这些学者提出了暂停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建议,甚至认为这样的改革方向是错误的。与此相反,另一些经济学家看到了中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加,看到了民营企业的强劲活力,看到了国有企业积重难返,从而建议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应当走民营化的道路。在这些学者的视野里,只有抽象的数字和不断增长的经济总量,却没有看到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面临的制度操作问题和价值判断困境,没有看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孤立无助的目光,没有看到改革制度设计中所面临的复杂的利益取舍。他们认准了私有化一条道路,并且希望通过将国有资产量化给少数优秀的企业家来实现整个社会财富总量的继续增长。在他们看来,公平是一个相对的问题,可以通过动态的总量增长加以解决,只要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只要将优秀的国有企业出售或者赠与企业家,中国的改革就不会发生根本性的问题。
如果说实证分析经济学家看到了个别国有企业中存在的问题,由此得出了“大而无当”的结论的话,那么,某些理论经济学家的所谓改革理论则缺乏最起码的学术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总量总是处在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简单地将国有企业改变为私营企业,虽然可以调动一部分企业家的积极性。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原始出资人来说则是一种公开的掠夺。即使道德良心让企业家继续雇用原来国有企业的职工,失去赖以安身立命的实实在在的财产的他们,获得的也只是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工作机会。以财产所有权换取劳动债权,这样的改革确实值得人们反省。所以,当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到产权改革阶段时,纯粹的实证分析就有了某种局限性,我们必须引入更多的变量,在更广阔的视野内,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作出价值判断。
我国当代许多经济学家深受新制度经济学派创始人科斯的影响,在分析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时候,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运用了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分析方法和基本假定。用简单通俗的语言对科斯的产权理论进行概括并不困难。因为科斯的追随者早已经在中国对其理论进行了普及化宣传。比如,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国有企业的主要困难在于,企业的掌管人在使用国有资源的时候,不会像使用自己的资金那样小心谨慎。然而,在进行价值判断时,我们不能对科斯的产权理论断章取义。从实证的角度来分析,企业的产权究竟属于国家还是个人并不特别重要,譬如广州白天鹅宾馆产权收归国家之后,经营的效率并没有下降。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产权能否转让给个人,在市场自由竞争条件下,买卖双方会做出自己的判断。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保护不具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因此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比卖掉国有企业更加糟糕。一些经济学家的内心深处,早已经对国有企业失去了信心,所以,他们关注的是如何将国有企业尽快变为私有企业的问题,而不是国有企业能否搞好的问题。在这样带有先验性结论的前提下争论,确实有一些“鸡同鸭讲”的感觉。
进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在确保效率的前提下,让产权人能够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在现有的宪法体制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公众表达自己意愿的最基本的制度。因此,在涉及到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这些重大问题的时候,人民代表的参与必不可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决定一些国有企业产权变革的往往是政府的某个部门或者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这种状况在理论上是难以解释清楚的。如果简单地用效率最大化来表述这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合理性,那么,强盗的抢劫也是合理的。我认为,讨论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产权改革,首先需要关注的是:由谁来决定国有企业产权的命运?从西方国家产权交易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则来看,契约自由首先就包括是否订立契约的自由,以及和谁订立契约的自由。
在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逐渐变成了向国有企业管理人转让。这种“管理层收购”模式并非为中国所独创。但是,“管理层收购”在中国遇到了体制上的重大障碍。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在没有征得全民同意的情况下,只是与政府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并且报请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就取得了国有企业的产权。这样的产权改革在法律逻辑上是错误的。
从程序上来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国有资产转让规则。2004年8月25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国有资产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更进一步重申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资委的规定,通过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案例并不多。从法律上来看,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在进行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设计时,将国有企业内部关系看作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和英美法国家的信托关系不同,作为委托人的国有产权人,必须对上一个委托人负责。这种层层设置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消耗了大量的国有资产监管成本,而且在面临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这样重大问题时,很容易在代理人之间形成内部交易,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简单地说,当国有企业负责人想要把国有企业产权变为个人产权时,他不需要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而只需要和上一个国有企业产权代理人达成协议即可。因此,在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腐败现象。政府有关主管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负责人往往会成为行贿受贿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操作制度多么的精细,都无法避免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我国当前国企产权改革存在的最根本问题。
从技术操作层面来判断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正确与否是容易的,但由于在代理人之间经常性地发生权钱交易,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争议。公开透明固然能够解决一部分问题。但如果国有企业的职工压根儿不认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必要性,或者不愿意解除与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劳动关系,那么,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切方案都将会引起不满。因此,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引入谈判机制,在法律平台上讨价还价,最终形成绝大部分公民能够认可的改革方案,是今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唯一出路。
制度不是万能的,就像我们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制定了大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规则,仍然会引起众多非议一样;但没有制度是万万不能的,如果不能在公众广泛参与下制定更加公平的法律规则,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很可能会引起社会动荡。
从资产运营到产权转让,是我们对国有企业产权认识深化的结果。在产权转让的过程中间,实物形态的企业可能会变成货币资金存入到国库,具有各种要素组合特征的国有企业可能会变成要素单一的公共设施和福利机构。现在人们担心的是,在国有企业产权形态转化的过程中,能否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能否最大限度地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某些经济学家正是用国有资产总量的增加来说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必要性,用市场竞争定价理论来解释国有资产的低价贱卖。这种实证分析与价值判断交织在一起的所谓学术研究,确实误导了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在社会的大变革时代,利益的调整是必然的,社会关系的变动也是经常性的。关键就在于,国家是否提供了科学机制,让不同阶层的人们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建立司法审查体制,保证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利。
在我看来,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需要首先将现行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尽快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这几年,为了确保国有产权转让有序进行,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国务院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有些文件在制定的过程中难以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误解和争议。今后,应当将这些改革的举措进行归纳整理,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为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最大限度内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可以说,扩大立法的民意基础是舒缓民怨的最好办法。
其次针对当前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存在的“空手套白狼”现象,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的规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企业产权是全民共同的财富。我们可以通过更加灵活的方式经营国有企业的产权,包括通过出售的方式改变国有企业产权形态,但是,在一个不尊重规则、缺乏透明度的环境里,任何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都能引起人们的种种疑虑。如果仅仅满足于将科斯的产权理论套用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进行不切实际的制度设计,必将会遭到公众的反对。
历史的背景总会天高云淡,但人们心头的阴霾总是难以消散。在历史的大视野下,我们当前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只不过是短短的一瞬罢了。改革者必须关注中国国有企业那些面临下岗威胁的职工的命运。坦率地说,中国的经济学家应当“上山下乡”,应当在深刻体验民众疾苦的基础上,创建自己的理论。